
公告日期:2025-08-29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本制度所称外汇期权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本制度所称掉期业务是在交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公司与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资金交割,并在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次交割的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投机为目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上述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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