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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