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2025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2,0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9,070万元;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3,000万元,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上述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方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担保额度的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捷邦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捷邦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
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捷邦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保证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授信银行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授信银行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4)若授信银行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授信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3、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捷邦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保证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授信银行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授信银行履行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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