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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