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管理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管理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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