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及其他经公
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
意后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
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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