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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15:15 股吧网页版
曼恩斯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可以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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