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者控股等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的委托理财,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士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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