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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