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15:13 股吧网页版
曼恩斯特: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各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合同专用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协议、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申报材料等。

(三)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七)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管理和使用,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保管。

(四)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与颁发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申请文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批准;

(二)公司财务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总经理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用章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部门进行印章的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移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九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部门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及时将旧印章予以修理或作废处置,必要时可发布印章作废或更替通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公司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印章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必须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毁。

第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