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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