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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15:13 股吧网页版
曼恩斯特: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且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监察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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