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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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19 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莱福”)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1、信达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律师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该等引用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4、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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