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目录
声明事项 ...... 4
正文 ...... 6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8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 8
四、结论意见 ...... 1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11F20240263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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