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选举及任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的授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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