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特制定本办法。所有用印手续均需按照本制度履行签字审核手续。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的印章管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印章的分类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司公章、董事会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对账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出货专用章、订单评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文控专用章、辅料图纸受控章、收货专用章、质量管控中心专用章、中英文章。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4.1 公司各类印章刻制的申请由印章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并根据需求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将印章的用途、种类、名称、样式等进行详细说明。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印章的刻制。
4.2 审批通过后《印章刻制申请表》在各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并委托专人到指定机关代表公司执行印章的刻制。
4.3 印章样式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部门专用章采用椭圆形式样,字
体应使用宋体字和规范化的简化字,材料选用根据同行业标准和惯例确 定。
4.4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必须按国家规定在国家 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 章。
4.5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对私自 刻印、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 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4.6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4.6.1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经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董事长批准。
4.6.2 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由董事长批准。
4.6.3 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财经中心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各部门业务印章(含出货专用章、对账专用章、业务章)的刻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4.6.4 分、子公司、办事处等用章的刻制,由分、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公 司综合管理部审核,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5.1 印章刻制完成后,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领回并交该部门领导。填写 《印章启用登记表》,登记印章图样、领回时间、领交人员等信息并以蓝色 印泥加盖在综合管理部印章存档册中存档,以便备查。
5.2 新印章启用前应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 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6.1、印章的保管:
6.1.1 公司公章由财经中心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章由财经中心人员专人
保管,重要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必须严格实行两人以上分开管理,即遵守“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
6.1.2 各部门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使用,并将管理员
名单提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如发生印章管理/使用人员变动,及时向综管部更新备案信息。
6.1.3 公司所有印章应入柜加锁,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毕立即存于
原处。节假日应封存印章,严防不测。一旦发现丢失及异常情况,应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6.1.4 印章保管人如有岗位变动或调离公司时,须交清所保管的印章和
《用印登记簿》,方准办理岗位变动或离职手续。印章交接要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并填写《印章移交申请表》,由双方当事人及监督人签字。
6.1.5 印章管理员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保管
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本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临时保管,以保证工作需要。
6.1.6 印章管理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6.2、印章的使用细则
6.2.1 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按照公司授权文件报相关领导
审批后,方可用印;
6.2.2 所有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对内容有修
改的地方应经相关领导确认后加盖印章;
6.2.3 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
加盖印章。严禁开具空白证明;
6.2.4 对已盖印章的文件内容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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