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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特偶: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分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需披露的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财经中心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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