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任职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每个季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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