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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