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7 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将交接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存档备查。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包含但不限于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离
职后是否继续履行,如继续履行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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