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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9:21:12 股吧网页版
威士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履职、行为规范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资格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兼职限制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第(五)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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