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
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
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
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应当
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内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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