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及《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保障与董事会职责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职权范围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律师意见与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召集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