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五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
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
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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