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
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基本建设、购置物业、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可在本金安
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
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 对于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交易)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