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301312 证券简称:智立方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鹏先生、关巍先生与黄剑锋先生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一致性,各方于 2025 年 7月 11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邱鹏先生、关巍先生与黄剑锋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
该协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
述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分别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至 2028 年 7 月 10 日终止。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邱鹏先生、关巍先生与黄剑锋先生分别持有公司32.53%、23.29%、9.98%的股份,邱鹏先生通过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3.69%的股份,邱鹏先生、关巍先生与黄剑锋先生三方合计控制公司 69.49%的股份。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确认
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日前,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公
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均形成了一致意见、采取了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l、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在涉及任何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务决策时,均保待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作为公司董事,在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表决权时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2)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2、若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确定统一意见,若无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的,则以各方中所持公司股权/股份数最多者的意见为准。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l、各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其将不因签订及/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协议的履行。
2、各方在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不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比例是否变化,均受本
协议约束。
3、各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规定,并按相关要求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相应股份。
第四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前述有效期。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邱鹏、关巍、黄剑锋,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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