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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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 07029 号
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相关三会文件、《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第十九次、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第十次、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文件;2.查阅了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相关公告;3.查阅了公司最新《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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