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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8:02:11 股吧网页版
鑫宏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
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工作。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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