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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8:45:08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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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27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以及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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