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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34:17 股吧网页版
江波龙: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业务发
展需求,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商业银行
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业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保理融资金额总规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或等值外币,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第
六十条“上市公司开展保理或者售后租回业务涉及出售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的,
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出售资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
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等;
3、业务期限(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单项保
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如单笔业务的存续期超过了额度有效
期,则该单笔业务对应的额度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4、保理融资金额:总规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业务相关费用:根据单笔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7、担保情况:公司不为本次保理业务提供担保。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上述应收款项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具体每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以单项合同约定为准,在上述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可以开展的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具体保理业务所归属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分析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主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将缩短公司及子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进一步扩张需求,改善公司及子公司
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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