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运用及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均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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