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对个人基本信息申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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