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中心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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