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 3 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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