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及质押。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
外担保,应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由财务中心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其
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资金用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
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附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相关资料以及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法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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