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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42:16 股吧网页版
美利信: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上述业
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由董事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三)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预计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
管理及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远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业务小组: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的制订及日常业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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