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推荐提名;
(二)董事长推荐提名;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以上股东推荐提名。
董事会获取推荐提名后,须经1/2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不得超过规定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除《公司章程》约定的须经审计委员会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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