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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04:09 股吧网页版
朗坤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朗 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 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

第九条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同时,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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