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公
司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或事件,或本制度规定其他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应当制订相应制度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
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应当向公
司内部进行报告,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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