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中心、各事业部、各部门、各子公司、
各分公司、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一家或以上)、网络媒
体(一家或以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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