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4、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做相应调整,以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工作。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当地同行业或相当规模企业的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董事适当的津贴。年度津贴按月发放,其差旅津贴凭差旅发生时的有效票据按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实
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视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而定,并根据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和通货膨胀水平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薪酬以其在公司对应的岗位为标准进行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的审议确认,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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