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披露所有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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