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作价出资、用于股权投资或金融市场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行为,包括相关退出行为。公司对特定投资行为制定专门制度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合作项目等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全资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其他对外项目投资。
(二)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或其他金融资产等。
(三)购买或出售股权、资产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收购和兼并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长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宜;对外投资事项虽在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但董事长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董事长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为董事会负责对外投资的专门委
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
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
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建议书,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2、可行性建议书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3、初审通过后,编制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4、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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