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购买理财产品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标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
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期货衍生品种为主要底层资产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理财业
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子/分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的总经理在确
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理财业务额度。
(二)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理财业务,由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组成的决策小组组织执行。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和可行性分析(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信息向总经理汇报。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四)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五)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
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二)负责提出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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