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十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在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
案的意见并签字后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名、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通讯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通讯表决的文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名、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电子邮件、传真文件及董事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声明及
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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