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还应遵守各自的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经审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单位。
第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四)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经营、资
信和纳税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反担保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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