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25 号)批复,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东方证券及国泰海通以下合称“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国泰海通及中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富乐德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8 月 8 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32.90 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5.67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8.42%。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的《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三)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
根据上市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259.38 万元,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 30%且不超过 23,787,045 股(含 23,787,045 股)(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总额 78,259.38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32.90 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939,831 股,未超过本次发
行股票上限 23,787,045 股,且未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
额为 782,593,771.77 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
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25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
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名,未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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