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创业板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登记审
批表及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涉及内幕信息的还需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保密协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判断,出具审批意见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通过并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
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完成暂缓、豁免信息的档案登记。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及事项内容,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 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七) 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 内部审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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