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加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直接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 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核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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