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9:03:10 股吧网页版
东星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触发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